2017年12月16日,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在北京昆仑饭店举办“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同日,来自江苏无锡的杨先生与拍卖公司签署了《竞买协议》,约定如拍卖成交,竞买人应一次付清包含落槌价15%的佣金等在内的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图录、状态报告对拍品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担保;竞买人自行审看拍品原物,并对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天举行的“《中国书画(一)》”专场上,杨先生以落槌价830万元,成功竞买到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今年2月5日,杨先生将拍得的张大千画作及另一件拍品的价款共计964.8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但在随即提画的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拍卖公司在拍卖图录中引用出版物《张大千作品选集》关于《荷影缤纷》的尺寸描述,与拍品实际尺寸不符,遂提出质疑。经电话沟通,拍卖公司将上述两件拍品的价款964.85万元一并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退款后将另一件拍品的价款10.3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将另一件拍品取走,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仍留在了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认为,根据拍卖规则,即便其关于拍品的描述有误,杨先生也应对竞买行为负责。杨先生签署成交确认书意味着双方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杨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给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拍卖公司表示,其退款系为进一步沟通付款行为而采取的暂缓措施,并非解除合同。为此,拍卖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拍品《荷影缤纷》的落槌价830万元、佣金124.5万元,并赔偿保险费8.3万元、律师费用4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保管费等。
杨先生辩称:自己在提货当天就曾要求退货,经与拍卖公司总经理高女士通话协商一致后,拍卖公司已将拍品全部价款退还,故其认为拍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解除,拍卖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拍品价款,更无权要求其承担各项违约赔偿责任。
庭审中,拍卖公司总经理高女士、书画部经理刘先生及职员孔先生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人表示杨先生在提货时确因拍品尺寸问题要求退款,当时在外出差的高女士做出了将已付款退回的决定。但高女士坚称自己决定退款并非出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仅是出于维护公司信誉、留待事后核实再行处理的缓和措施。刘先生也称自己事后曾致电杨先生要求继续支付拍卖款。对此,杨先生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公司退款行为的效力问题。双方对于通话的详细内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故已无法确知当时通话的真实内容。但从电话沟通后拍卖公司退款,杨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缤纷》、仅对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货等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并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处理,即对《荷影缤纷》退款、未提货。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拍卖公司及杨先生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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